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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作者:吉首大学审计处    来源:本站发布    点击人数:   更新时间:2011-10-17 

湖南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和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在依法出具的审计文书中反映的事实和作出的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决定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依据的活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结果公开,审用结合。

(三)分级分类,科学运用。

  (四)奖惩分明,整改结合。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程序:

  ()提交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相应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分类运用。有关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督促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下列事项负责:

  ()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过程进行管理,全面掌握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的关系,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督促落实。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组织力量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

  (五)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下列事项负责: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教育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对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材料应反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任免时,介绍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

  (四)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成效显著的领导干部,可结合考察、考核,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较差、问题较多并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在未取得明显整改成效之前,不得提拔重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进行职务调整。

  (六)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存在违规问题,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确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并限期纠正。

  (七)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

  (八)会同有关部门将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运用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负责: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和奖惩、聘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国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重组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协助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四)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负责: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地区、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分别向有关机关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并提供《移送处理意见书》及有关案件材料。

  (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地区、部门)制定的文件或其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建议自行纠正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纠正;不予纠正的,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地区、部门)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将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运用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负责:

  ()做好有关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出的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

  (二)收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向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三)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行业性或部门性的问题,制定相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对下列事项负责:

  ()接受采纳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三)在定的范围内,采取合适的形式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收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在3个月内将各自运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本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对下级部门、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无故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或审计结果运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运用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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