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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吉首大学审计处    来源:本站发布    点击人数:   更新时间:2009-05-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经贸委<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市、州、县(市、区)直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党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的需要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市(州)委书记、市(州)长以及省直试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均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者任期届满,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轮换、退休、辞职、辞退、解聘等事项前,都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任免等手续。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实施。

(一)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由市、州委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市、州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市、州直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市、州委组织部确定审计对象,市、州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三)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确定审计对象或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并报市、州委组织部同意,县(市、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四)县(市、区)直属单位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市、州)组织部确定审计对象,县(市、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五)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市、州委书记、市长、州长和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由省委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省审计厅进行审计。

(六)省属高等院(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仍按1997年5月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省教委党组《关于对省属高校实行干部离任审计的通知》规定实施。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把离任审计与届中审计结合起来,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在上一年共同拟制好审计计划。对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原则上在党委研究决定后正式发文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机关发出《审计委托书》;对需进行届中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前两个月向审计机关发出《审计委托书》。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委托书》后,应于10日内立项,15日内派出审计组。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对所在单位的审计结合起来。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以下称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其中,重点审查:

1、经济增长率。主要审查国内生产总值完成额及增长率的真实性,并关注第一、二、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所占比重及变化情况。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审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完成额及增长率,分析投资效益及投资结构对社会生产力布局及经济增长的影响。

3、进出口总额。审查进出口贸易总额完成数,分析进出口产品结构及变化情况。

4、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要注意剔除物价因素,审查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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