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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吉首大学审计处    来源:本站发布    点击人数:   更新时间:2009-05-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经贸委<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报告>的通知》(湘办发[1998]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厂长(经理)(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轮换、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辞聘以及企业进行合并、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前,都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领导干部任免权限,由领导干部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统称审计部门)实施。企业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与领导干部任免权限不一致时,审计权限按领导干部任免权限确定。

(一)审计机关负责大型企业集团、重点企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部门和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该部门或企业所属企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部门或企业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可以由该部门或企业提交同级审计机关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所属企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部门或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事项进行监督。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在上一年共同拟制好审计计划,具体实施时,领导干部管理机关应于领导干部离任前两个月向审计部门发出《审计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审计的,由领导干部管理机关与审计部门协商安排。审计部门收到《审计委托书》后,应于10日内立项,15日内派出审计组。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作为审计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应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对企业的审计结合起来。

第八条 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对其所在企业(以下称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或扭亏)、上交国家税金、外贸出口创汇情况等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五)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六)配发的办公物品的标准、登记、管理、使用及清理移交情况。

(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分析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全面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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