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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吉首大学审计处    来源:中内协网    点击人数:   更新时间:2009-05-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 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根据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 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和原国家教委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教育系统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 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构应对项目投资经济活动从开始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六、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审计机构在开工前审计时, 应要求各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注明以下条款:“施工单位保证在办理竣工结算时, 报价全面真实;同时同意对报审金额超出审定金额(总价包干工程,只以变更部分为基数)5%以上部分,按核减额的10%计提审计费用, 从施工方的工程款中扣交。”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

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工程是否按项目核算、记帐;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是否有效,有关材料的质检证明是否齐全, 有无假冒伪劣产品。

六、督促基建职能部门做好施工签证,使其真实、规范, 杜绝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造价审查:

(一)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定额选套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准确,利润率、税率是否超过规定。

(二)应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的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

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4、 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5、交付使用的资产;

6、预留的尾工工程;

7、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三)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3、 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5、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

6、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7、 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8、计划外工程项目。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 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高估冒算, 虚列支出的问题;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预付款在审计之前不得超过该工程预算金额的90%,凡未经审计的, 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第八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 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被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 省属高校及厅直单位总投资200万元(含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决算经单位内部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审计处审计。未列入省教育厅审计处审计项目计划的工程,其决算经单位内部初审后,可委托经省教育厅审计处认可的有资质和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验证报告, 并报省教育厅审计处备案,作为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 省教育厅审计处对审计情况可以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单位要从现有审计人员的实际状况出发, 采取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到有关单位学习实践或请专业技术人员传帮带等方式,抓好基建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单位内部基建审计力量比较薄弱的,也可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组织单位间联合审计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根据现行法规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 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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